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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合同讨债公司**后发现有财富尚未分割的,能

**后发现有财富尚未分割的,能够重新**请求分割
 
若发现当初**时有夫妻共同财富没有分割,能否单独向**提**讼请求分割财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给予了肯定的答案。
 
 
理想困惑
 
 
甄某与陈某原为夫妻,2000年10月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协商分歧**,并办理了**注销手续。
 
 
两人在2000年11月办理**注销时,签署了**协议,协议确认:“双方共同财富已分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市区的某套房屋归陈某一切。”
 
 
2012年,甄某向**提**讼,请求对甄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富停止分配。甄某提出:2000年5月15日,陈某向别人购置了一套市郊的房屋,2004年**了房产证,房产证注销在陈某一人名下。该套房屋本人具有一半的产权,且**时并没有处置,因而请求**确认本人具有一半的产权。
 
 
陈某以为,两人**十多年,如今甄某旧事重提完整是无理取闹,且**时两人已签署协议,对夫妻共同财富作出了商定,郊区购置的房子应该归本人单独一切。
 
 
机密提示
 
 
夫妻两人**需求签署**协议的,应对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富如何分配作出商定。假如双方在协议中商定不清,就容易产生“手尾”而牵扯不清,日后呈现纠葛的可能性十分大。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则,假如**后发现尚有夫共同财富没有停止处置,能够向****请求处置。因而,为了防止日发作不用要的纷争,在签署**协议时应十分认真地分配分明夫妻共同产。若一方成心坦白夫妻共同财富,另一方有权在**之后的任何时分行追讨。
 
 
**方法
 
 
假如甄某和陈某在2000年签署**协议时就将财富分配问题商定楚,就不会呈现**12年之后的诉讼。
 
 
本案中,甄某与陈某签署的协议对财富的分割仅限于市区的那套房屋商定了归陈某一切。关于该财富,是没有任何法律争议的。但是陈某在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市郊房屋,也属于陈某与甄某的夫妻共同财富在没有特殊商定的状况下甄某应具有一半的产权。而两人签署的**协议并没有对该市郊的房屋作出特殊的商定。
 
 
为当事人处置**协议商定财富分配问题的时分,律师除了依据双当事人的意义对详细的财富作出特殊商定之外,还经常会商定这样的条款“夫妻各自名下的财富归各自一切。”关于一些已分居的夫妻,也会有类于“财富目前在谁处,一切权则归谁”的条款。这种兜底条款实践上是概括性地对夫妻共同财富停止了处置。
 
 
假定甄某与陈某的协议中明白商定了“双方协议签署后再无财富分配上的争议,除协议中商定的财富按协议商定处置外,其他一切财富在**时各自名下的归各自一切”的条款,则普通状况下,陈某名下郊外的房屋在**后则属于陈某的个人财富。
 
 
证据及资料指引
 
 
财富分配协议书:证明**时的财富分配计划。
 
 
财富分配商定应该尽可能明白,商定得越细越好。关于一些需求特别现定一切权归属的财富,应该单独逐条列明。除此之外,为了防止日后出产不用要的纠葛,还应该商定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如“除协议中商定的财富良协议商定处置外,其他一切财富在**时各自名下的归各自一切”,以绝后患。
 
 
【法律运用】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富未处置为由向******恳求分割的,经检查该财富确属**时未触及的夫妻共同财富,****应当一方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