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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讨债公司免费咨询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债

【事故案例】
 
  2015年1月,张某驾驶汽车接孩子上学途中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形成刘某受伤。经**认定张某与刘某负事故同等义务。2015年9月,张某与其妻子李某协议**。2015年12月,刘某提**讼,请求张某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伤赔偿,**经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后刘某向申请强迫执行,并请求追加李某承当义务。李某向则提交执行异议书,以为不应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应由其承当共同赔偿义务。
 
  【争议】
 
  本案中能否应追加李某成为被执行人与张某共同承当赔偿义务,存在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交通事故赔偿是因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招致的,属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应追加李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第二种观念以为,张某交通事故发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机动车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为维护婚姻财富关系的稳定性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需求,债务普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追加李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当共同赔偿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念,本案是一同常见的交通事故,案件事实分明,正确处置的关键在于对夫妻一方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能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
 
  【案例解析】
 
  一、本案交通事故的赔付义务主体。
 
  交通事故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与普通侵权实行过错义务归责准绳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专属于个人债务”的普通归责准绳,不完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义务主体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伤赔偿案件中心问题,就是义务主体确实定,只要肯定了义务主体,才干处理由谁承当义务、由谁来赔偿损失的问题。
 
  肯定交通事故义务主体有两个规范:
 
  一是运转支配,所谓运转支配,是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转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益;
 
  二是运转利益的归属。运转利益是指谁从机动车运转中取得了利益。
 
  假如同时契合这两个规范,则可肯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义务主体。同样,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具有运转支配权和有无运转利益来判别,如契合这两项规范,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运转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转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以至享用。
 
  本案中张某驾驶车辆接送小孩上学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机动车的运转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且该车辆是夫妻共同财富,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共同承当。
 
  二、本案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别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能够从夫妻双方举债的意愿及债务的利益指向两方面来剖析,假如夫妻之间有共同举债的意愿且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共同双方,那么该债务就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张某夫妻双方即使没有实践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从债务产生的根底、根源行为及目的去剖析,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张某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张某基于家庭生活需求接送孩子上学驾驶车辆而发作交通事故其显然并不违犯夫妻共同意愿,依据权益与义务相分歧准绳,即便债务所带来的是一种不利益,但它仍包含于行为人根源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之中,夫妻双方仍应共同对此行为担任。
 
  张某驾驶车辆接送子女上学途中,其驾车行为在夫妻间显然存在共同的合意,且最终目的亦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因而张某发作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张某驾驶车辆接送孩子上学途中发作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既契合交通事故义务主体认定原理又契合夫妻共同债务理论,能够认定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当,李某应当成为被执行人与张某共同承当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