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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讨债**后死亡,房屋的归属

盘某与赵某于2016年3月**,并签署**协议,协议中商定注销在盘某名下的房屋归赵某一切。后盘某未实行协议。同年8月,**判决盘某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盘某仍未办理。同年10月,盘某死亡,盘某的弟弟盘某刚作为独一继承人继承该房屋。后盘某刚将该房屋赠与其女友王某。现赵某持**生效判决主张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该房屋应归其一切。
 
【争议焦点】
1、赵某能否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则主张该房屋归其一切?
2、本案房屋应归谁一切?
 
【评析】
 1、赵某不能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则主张该房屋归其一切。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因****、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议等,招致物权设立、变卦、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议等生效时发作效能。该条规则适用的情形是指:当事人关于物的权属有争议时,假如**判决归属于一方的,可根据**判决直接取得一切权。
 
  本案中,盘某与赵某关于该房屋的归属有明白的商定,权属并不存在争议。同时,**的生效判决仅是判决盘某实行曾经达成的协议,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不是直接肯定该房屋的权属。因而,本案与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则的适用情形并不相契合,也就是说,赵某不能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则主张该房屋归其一切。
 
  2、本案房屋归盘某刚一切,但赵某可经过向**申请执行以到达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目的从而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卦、转让和消灭,经依法注销,发作效能;未经注销,不发作效能,但法律另有规则的除外。本案中,盘某与赵某虽商定注销在盘某名下的房屋归赵某一切,但由于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即没有依法注销,房屋的一切权并没有发作转移,因而,在过户注销前该房屋仍属于盘某一切。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获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端时发作效能。盘某享有该房屋的一切权,盘某刚作为盘某的独一继承人,能够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直接获得房屋的一切权。即,盘某死亡后,该房屋归盘某刚一切。
 
  同时,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则,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则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按照法律规则需求办理注销的,未经注销,不发作物权效能。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盘某刚作为继承人获得该房的一切权不需求办理注销,但处分该房屋时必需将该房屋注销到本人名下才干处分。因而,盘某刚虽将房屋赠与其女友但由于没有办理注销手续,该处分行为没有发作物权效能,该房屋一切权人仍是盘某刚。
 
  另外,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则,发作法律效能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需实行。一方回绝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申请执行,也能够由审讯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及,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则,在执行中,需求办理有关财富权证照转移手续的,****能够向有关单位发出辅佐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需办理。因而,赵某能够根据**生效判决所肯定的由盘某实行的义务向**申请执行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注销手续从而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